【案例全文】
原告:某市建設水泥廠
被告:某市食品公司
被告因建造大樓急需水泥,遂向本省的青鋒水泥廠、新華水泥廠及原告建設水泥廠發出函電,函電中稱:“我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,貴廠有貨,請速來函電,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。”三家水泥廠在收到函電以后,均先后回復函電告知備有現貨,且告知了水泥的價格。而原告建設水泥廠在發出函電同時即派車給被告送去50噸水泥。在該批水泥送達被告之前,被告得知新華水泥廠生產的水泥質量較好,且價格合理,遂向新華水泥廠發去函電,稱:“我公司愿購買貴廠100噸150型號水泥,盼速送貨,運費由我公司負擔。”函電發出后第二天上午,新華水泥廠發函稱已准備發貨。下午,原告將50噸水泥送到,被告告知原告,他們已決定購買新華水泥廠的水泥,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來的水泥。原告認為,被告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,雙方因協商不成,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【核心法律問題】對要約的認定及其與要約邀請的區別
【核心學理詞】要約、要約邀請
【觀點】本案被告已構成違約。因為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函電中,稱"我廠愿派人前往購買"。實際上已表示,只要原告有貨,它就將購買,這是對原告發出的購買水泥的要約。而原告發送水泥,實際上是以行為作出承諾,可見,雙方已成立買賣合同,破告拒收貨物,已構成違約。
【觀點】被告并未構成違約,因為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函電并非是一種要約,只是要約邀請,而原告送貨,實際上是一種要約行為,據此,被告可以承諾,也可以拒絕承諾,如被告拒絕收貨,表明它不愿意承諾,這完全是合法的。雙方已達成買賣合同關系,但由于被告在要約中明確提出"將派人前往購買",因此,合同的交貨方式應是買方自提,非賣方送貨。原告未與被告協商而主動送貨,顯然是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交貨方式,因此,被告有權拒絕收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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